關稅法 EN. 第 84 條. 報關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申請、換. 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 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報關業者因報單申報錯誤而有前項情事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
第 84 條 報關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申請、換 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
第 84 條 報關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申請、換 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
第 84 條 報關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申請、換 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
六、為符合世界關務組織修正版京都公約揭示報單錯誤事項於一定時點前經申請更正,即無裁罰必要性之意旨,增訂關稅法第84條第2項規定,使報關業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向海關申請更正報單者,得予免罰。
(修正條文第84條) (三) 縮短海關對不得進口貨物,所為責令退運或追繳貨價等處分之期限為1年。(修正條文第96條)
第 84 條 報關業者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申請、換 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 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 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第84條(罰則) 報關業者違反第 二十二 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申請、換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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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第84條第2項規定,使報關業者於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實施事後稽核前主動向海關申請更 正報單者,得予免罰。 七、為避免對人民信賴利益及法律安定性有過度侵害之虞,修 正關稅法第96條第4項規定,縮短海關對放行後不得進
二、關稅法第17條、第84條、第96條修正草案 (一)為使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免罰規定分立,以期達成各自規範目的,刪除關稅法第17條第6項及第7項規定,並將申報錯誤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免罰規定,移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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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者海關得依關稅法第84條第1 項規定,視其情節 輕重,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 元以下罰鍰。貨名如何申報-5(罰則) 14 報運貨物進口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
報關業以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之文件,取得報關業務證照,經查明屬實者,海關依關稅法第84條第1項暨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得如何處罰?. (A)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B)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3萬
- 關稅法
- 法規沿革
- 海關緝私條例暨 關稅法修正草案
- 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 行政院審查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關稅法」第17條、第84條
- 105.11.09 修正關稅法條文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關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49161號令修正公布第17條 、第84條及第9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關務.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91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84、96 條條文.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059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9 條條文.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331 號 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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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免 罰規定分立,體例一致並達 成各自規範目的。 增訂報關業者更正報 單免罰規定 第84條 鼓勵報關業者主動陳報自新、即時更正報單錯誤事項,降低海關查核成本,並符公 平、合理。 縮短責令退運或追繳 貨價之處分期限 第96條
關稅法第18條有關海關變更進口貨物稅則號別之令釋。 行政規則 291. 109.06.11 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 292. 109.06.04 海關進口稅則第6909節至第6914節瓷器與陶器之分類,以吸水率不超過0.5%為瓷器(粗陶器除外),其餘均為陶器。 行政規則
行政院審查通過「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關稅法」第17條、第84條、第96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為使海關得就個案酌情妥適處罰、鼓勵行為人及報關業者主動陳報自新、統一法定貨幣單位、縮短海關責令退運及追繳貨價之處分期限、避免關稅法
105.11.09 修正關稅法條文. 更新日期:2016/11/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363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3、8~10、21、22、26~28-1、36-1、39、43、48、. 49、75、78、82、84~87、88~92、95 條條文. 第 3 條 關稅之徵收及進出口貨物稅則之分類,除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