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特種基金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

中央政府各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特種基金之設立、保管、運用、考核. 、合併及裁撤,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 、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第 3 條. 營業基金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營運績效,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者. 以追求合理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 發布單位:公股管理組 發布日期:109-03-19 更新日期:109-03-19 點閱次數:4233.

強化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 強化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 一、參與審議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計畫與法案. 配合各部會召開基金參與公共建設計畫審查、修訂相關法規等會議。. 另配合行政院籌編特種基金年度預算案時程,參與相關審查會議,秉持開源節流原則,促使特種基金提升經營績效,增加盈(賸)餘繳庫數,挹注國庫收入。. 二、強化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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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名稱及編號參考表 108年4月更新 編 號 基 金 名 稱 15 交通部主管 001 交通作業基金 01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 02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03 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 04 觀光發展基金

第一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特種基金之設立、保管、運用、考 核、合併及裁撤,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 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第三條. 營業基金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營運績效,除獨占性或依政策設置 者以

一、中央政府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參加民營事業 之直接投資,其股權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要點管理之。 前項基金,不包括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

淺談中央政府利用特種基金推動地方政策之手段. 文章發表: 2019/10/30. 雜誌訂閱優惠. Hao Huang. 任職中央二級機關. 何謂特種基金. 政府辦理各項業務,均應編列預算,並經立法機關 (中央為立法院、地方為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始得執行。. 實務上常見預算為公

有關「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廿一條規定,各特種基金得存入公營銀行,有無抵觸「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敬請釋復。. 惟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中列舉規定,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之。. 因此,有關「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

(一)中央政府各基金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政府特種基金 參加民 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規定辦理,營業基金並應依行政院訂定 之「公股股權管理及處分要點」規定辦理。 (二)已奉核定之轉投資計畫確因業務實際需要,緩辦或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 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 【公布日期】106.07.14 【公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四日行政院(86)臺孝授字第11132號函訂頒(名稱:中央政府營業及非營業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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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陸續成立各類特種基金,歷年來依據相關法律及預算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循預算程序設置中央政府各類特種基金,以辦理相關業 務。 預算法在1953年修法前,基金包括普通基金與特種基金二類,特種 基金僅分為營業基金及其他基金。

基金辦理,始得設立。已設立之基金,應依「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 基金裁撤機制辦法」檢討其存續或裁撤事宜,並配合編列有關之預 算。 (五)特種基金應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合理調整組織,並妥適辦理基金改 隸、業務移撥及基金整併、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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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三) 95 年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 16 條規定,經行政院核定將開發、中美兩基金合併成立國家發展基金。 另鑒於開發基金多年來為促進產業升級或改善產業結構,長期投資我國重要事業與計畫,配合金融機構辦理多項政策性貸款,爰於 99 年

何謂特種基金 政府辦理各項業務,均應編列預算,並經立法機關(中央為立法院、地方為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始得執行。實務上常見預算為公務與基金預算兩類,然預算法中,機關預算實稱單位預算,公務預算僅是「單位預算」之俗稱,法條中並無此文字。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業經行政院於108年11月20日以院授主基字第1080201168A號發布施行。 1081120-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總說明.pdf 99.51KBy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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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半年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 就業、失業統計 政府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簡介 特種基金歲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推動簡介 薪資發放系統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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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財政紀律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情勢變更:指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有下列情形之 一: (一)業務因政策變更,無須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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